汉语实词的定义方式及其变迁
摘 要:现存的实词定义方式有三种:由意义入手、由功能入手和空缺 三种方式既前后相继 又同时并存 它们分别立足于传统语法和结构主义语法 因而各有其产生依据 但是也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比较合理的是兼顾意义和功能两个方面的“复合式”定义。
关键词:传统语法;结构主义语法;词类;实词
引 言
词类问题是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重中之重,它的重要性一是体现在作为语法研究的最基本问题,或者说是一个起点;二是体现在它的难度相当大,以至于直到今天还有不少相关问题没能得到很好解决。
长期以来,人们关于词类划分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分类标准、词类及其次类的划分、词类数量的多少以及个别词类的虚实归属等,然而有一个问题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被人们忽略了,这就是各类词(主要是实词)的定义方式问题,由此就造成了这方面比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人们在词类问题上的不同认识和探索,值得总结和进一步思考。
实词中最主要的是名、动、形三大类,本文主要以名、动两类词的定义情况为对象来进行考察和分析。这里所说的定义,一般是指某一词类名称下用来说明它“是什么”的内容。笔者搜集了北师大图书馆收藏的从1924年2月的《新著国语文法》到2009年8月的《现代汉语教程》共100种现代汉语教材和专著,逐一考察,一共看到有以下三种定义方式。
第一种:由意义入手
从最初的马建忠到黎锦熙,以至于20世纪40年代的王力和吕叔湘,直到21世纪的邢福义等,都是从意义上来给实词下定义的,所以,这是一种最“传统”的定义方式。以下是出版时间最近的一部教材的定义1:
名词是表示人或事物名称的词,包括时间、处所、方位词。
动词是表示动作、行为、存在、发展变化及心理活动等意义的词。
在笔者考察的100种论著中,取这种定义方式的共有78种,占总数的78%。
众所周知,汉语语法学起于对西方传统语法的借鉴,而上述实词的定义方式,正是对后者实词定义的引进和吸收。国外的传统语法是从意念(语义)上来界定词类的,如对于三大词类的定义分别是“名词表示的是人、地方或事物”,“形容词表示的是性质或特征”,“动词表示的是动作或事件”。2
《牛津英语语法词典》3“noun(名词)”条下也有这样的说明:
In traditional grammar nouns are defined notionally as “the name of a person place or thing". (在传统语法中,名词被概念化地定义为“人、处所或事物的名称”。)
许多批评者都提到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一书模仿《纳氏文法》,包括词类的划分及其结果,那我们就不妨看一下《纳氏文法》是如何给词下定义的。据陈满华说,“纳氏根据逻辑意义定义各个词类,体现了传统语法的特点”,比如名词的定义是“用以命名某一事物的词叫‘名词’,如‘船’、‘狐狸’、‘房子’、‘人’。”书中还有一个更简短的定义:“名词是为人或物命名的词。”4 以此来与黎氏书中“事物的名称,用来表示观念的实体”这一名词定义相比,二者的一致性还是相当高的。
吕叔湘曾经以俄语为例讨论过印欧系语言怎样划分词类的问题:“在俄语里,词分成若干类,以它们的基本意义,以每一类所特有的语法范畴,以造词和造形的类型,互相区别”,比如对名词,先说它是“表示物件,或者作为表示物件的现象”,然后才说到有变格的形式有单数与复数等。5 可以设想,汉语基本没有印欧语的那些形态变化,所以给词类下定义,主要就只剩下意义一个方面的说明了。
当然,国外传统语法之所以采用这样的词类定义方式,而这一方式在汉语语法研究中也能够跨越始终,说明它还是有合理性的。关于这一点,赵元任说:“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抄近路,求助于意义,看哪些意义相似的形式在活动方式上也相似。大体说来,名词是人或事物的名称,动词是表示事件和动作的词,如此等等。……通过一般的意义倾向,能找到某些形式特点,作严格定义之用。”6 至于为什么要求助于意义,苏新春指出:“词的意义总是在人们的潜意识中规定着这个词的基本范畴”。7 而仲崇山则说:“词类是以意义为基础的语法分类。我们认为,所谓词类以意义为基础,一是指词类的划分为内在依据;二是指意义可以作为词类划分的初始标准。”8 邢福义也认为,“词类划分中只有参酌意义,才能做到准确合理”。9 有人还从“意义”的意义这个角度来说明这种定义方式的合理性:“我们把‘笔’、‘昨天’、‘巴黎’概括起来,说它们是‘表示事物、时地的词’,叫‘名词’,这就是语法意义了,这种‘语法意义’,字典、词典上是找不到的。用同样的归纳的办法,可以概括出其他词的语法意义来。‘意义’标准挨批评,是因为把‘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混为一谈了。运用语法意义做标准的好处主要是: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对启蒙教育有利;在划分词类的时候,可以起到‘速记’的作用;能够对各类词下定义,名正言顺。”10
然而,无论对意义作何理解,或者由意义定义词类有怎样的合理性,但是如果一个定义中只有这一个方面,而不涉及语法功能和特点,显然是不完备的,因为词类毕竟是词的语法分类。所以,除了意义方面的说明外,有些论著在给出各类词的定义后,还有一些对其语法功能的说明,即采用了一种“扩展式”的定义方式。比如,胡吉成编著的《现代汉语基础》“名词”下是这样说的:
表示人或事物、方位、处所、时间的名称的词,例如“农民”、“士兵”、“西瓜”、“东方”、“县里”、“早晨”、“目前”等。名词,可以用“不是”否定,常充当主语和宾语。11
这样的表述方式,就与上引吕叔湘所说的情况比较一致了,只是因为汉语词类通常没有印欧语那样的形态变化,所以基本只能从功能(分布)上来对它们进行描述。
第二种:由语法功能入手
第二种定义方式是试图完全从语法特征或表现(或者叫分布特征)来给实词下定义,我们考察的100种论著只有4种采用这一方式,占4%。
这样的定义方式最早见于赵元任的《国语入门》12,此书是尝试使用结构主义语言学方法系统分析汉语语法的第一部著作,以此书语法部分为基础扩展而成的《汉语口语语法》,更是全面系统地运用了结构主义描写语言学的方法,对汉语的语法事实进行了全面的描写和精到的分析。13 众所周知,结构主义不但反对用传统的语法范畴去套各种语言,也反对在分析中利用意义,而这一点,在词类的定义方式上当然会有所体现。
《汉语口语语法》的名词与动词定义是:
名词是能受 D-M复合词修饰的体词。6
这里的“动词”这个名称用于广义,即任何可以受“不”或“没”修饰,可以作谓语或谓语中心成分的词。6
按,“名词”条下的 D代表区别词,M指量词,D-M复合词如“三磅”、“这回”等。
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比较严格地遵守了结构主义的语言观和词类观,以及整个的操作方法和程序,达到了体系及其表述的一致性和严密性,但是却有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即如仲崇山所说:“功能标准的致命弱点是陷入逻辑上的循环论证,导致操作上在标准本身的范围内无法解决的矛盾。例如,说到数词,就说数词能和量词组成数量短语;说到量词,又说量词能和数词组成数量短语。翻开一部语法书,一般多从名词讲起,说名词是能够受数量短语修饰而不能受副词修饰的词。可是这时我们根本不知道什么是量词,更不知道什么是数量短语,也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副词。”14
仅就上引赵氏定义看,这一问题就比较明显:本书第七章为“词类:体词”,第八章为“动词和其他词类”,而早在此前的第六章“复合词”中,就大量地使用了诸如名词、动词等词类名称而未加任何解释和说明;在第七章中,7.2节讨论名词,而7.6节才讨论到上引的“D─M”复合词。这样的安排,仅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显然不能说没有问题。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这样的表述形式究竟能不能都算是“定义”?起码在我们看来,有些不“像”,或者说根本就不是一个定义,比如本书7.5节“时间词”下是这样说的:
时间词和处所词一样,能够放在下面的位置上:
在…… 到……
但是跟处所词不同,不能放在下面的位置上:
到……去 上……去 从……来 望……走
另一方面,时间词能放在下面的位置上:
等到…… 从……V起
朱德熙也是结构主义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并且深受赵元任的影响,这一点同样在词类定义方式上有所反映。朱氏《语法讲义》第五章“谓词”下说:
根据这样的划类标准,我们可以把形容词和动词分别定义为:
(1)凡受“很”修饰而不能带宾语的谓词是形容词。
(2)凡不受“很”修饰或能带宾语的谓词是动词。15
但是,这样的做法并未贯彻到底,比如第四章“体词”中4.1“名词”小节下,就采用了另外的表述形式:
名词的语法特点是:(1)可以受数量词修饰,例如:一支笔、三本书、几件事、一种风气;(2)不受副词修饰:*很勇气(比较:很勇敢)、*早战争(比较:早打仗)、*不青年(比较:不年轻)。15
后来,袁毓林在引用朱氏对名词的表述时,把这段描述转化为定义式的“名词是能受数量词修饰而不受副词修饰的一类词”(详后)。
相对来说,比较严格、统一地采取这一定义方式的是刘叔新主编的《现代汉语理论教程》,书中说:
名词是可以受数量短语修饰,但一般不能受“不”“没(有)”修饰的词。16
动词是一般不能受“很”“太”等进行程度修饰,或须带上宾语才可以受程度副词的修饰的词。16
很显然,与上引赵氏、朱氏定义方式相比,这里在形式上已经统一,内容也有了一定的改进,但即使如此,有时还是难以摆脱上引仲氏所说的问题。比如,动词的定义中就出现了程度副词,而本书与其他语法书一样,讲词类也是先实后虚,第三节讲动词,第五节才讲到副词。
除此之外,由本书看,从语法功能入手的定义方式还有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虽然从表面看似乎抛开了意义,但是实际上仍然离不开意义,这是因为:
首先,定义的对象是已有词类。如前所述,这些词类最初都是从意义角度来定义的,并且经过一个多世纪,人们对它们的内涵和所指范围等已经相当了解和认同。所以,这样的定义方式虽然看似成功地避开了意义,但实际上还是间接地利用了已有的、以意义为基础的词类知识。
其次,有一些定义难以排除意义上的某些说明或限定,比如本书形容词的定义:
形容词是本身不含程度义而可用“很”“最”“挺”“太”等区别程度的词进行修饰,或本身即含程度义而不可再受程度修饰,且后面加上名词时不能发生支配关系的词。16
按,这里就两次提到“程度义”,虽然按现在人们的认识,它可以理解为“语法义”或“语义-语法范畴”等,但是它的基础仍然是词汇意义,这一点是非常明显的。
第二,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就是这样的词类定义很难对某类词实现全覆盖,也就是说,难以“管住”此类的所有词。比如,动词中的心理动词可以受程度副词修饰,这是尽人皆知的,但同时也有一些心理动词以外的其他动词即使不带宾语,照样可以受程度副词的修饰,如“他很配合”、“这种款式非常流行”等。17 至于名词,就更是如此了,袁毓林曾经针对朱德熙所说名词的两个语法特点即可以受数量词修饰和不受副词修饰,这样说道:“朱先生所说的名词是一个比较纯净的类,已经把时间词、处所词和方位词排除在外了。那么能不能用上面两个关于名词的语法特点作为划定名词范围的标准呢?事实上是很困难的。撇开‘皮肤’、‘体育’等零星的一般名词不受数量词修饰不说,整个专有名词这一小类在一般情况下就不受数量词修饰。因此,我们不能说名词是能受数量词修饰而不受副词修饰的一类词。……我们做了各种尝试,结果是不管你选用什么分布特征作为分类标准,都很难做到真正地把属于同一类的词都划进来,把属于不同类的词都划出去。”18
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可能就需要借助甚至是依赖意义方面的进一步表述和说明,上引的形容词定义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再如本书在名词定义后面所列出的例词下边,也有这样一段说明文字:“名词有的表人,有的表物,有的表思维和意识,有的表示抽象的时间义或时间单位,有的表行政区划,有的表建制单位,有的表地点,有的表次序的名称等等,这里很难尽数列举。”
上引《现代汉语理论教程》的词类定义脱胎于马庆株的定义19,他对三大类词所下的定义是:
名词是能够用在数量词组后面而不能受“不”、“没”修饰的词。名词表示人、事物、时间、处所的名称和抽象概念。
动词是不受程度副词“很”、“太”等修饰的或者能带表示支配、关涉对象的成分(宾语)的谓词。
形容词是能够受程度副词“很”、“太”等修饰或本身含有程度义,并且后加名词时不能发生支配关系的谓词。形容词表示人、事物的开头、性质或动作行为的状态。
这样,基本上就把词类的定义由一句扩展为两句,一句是功能的,一句是意义的,而由此看来,倒也不妨把它看作是第一、第二两种定义方式的结合。
为了最大限度地贯彻功能标准、避免逻辑上的纰漏,马庆株还在词类的排列顺序上进行了前所未有的调整,他的顺序是:数词、量词、名词、方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代词……这样做的目的是,借助数词,就可以给量词下定义(马氏量词定义的第一句话是“能够直接粘附在数词后面的词”),而借助数量词组,就可以给名词下定义了。其他各类词可以类推,总之都是以前一类或几类为表述基础的。
不过,这样的做法也不可能都完全采用同一个标准,或者说一以贯之,它的初始概念(即第一类词)无法从语法功能入手来定义(否则就只能陷入循环论证)。经过比较权衡,马氏把初始概念确定为数词,这主要是因为它相对简单而易于表述。他说,“数词是基数词和序数词的总称”,“基数词是系数和由系数与位数组合而成的词”,“序数词是表示次第的词”。很显然,这些都不是从“功能”角度所作的表述,然而也确实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第三种:空缺
有许多研究者批评黎氏《新著国语文法》对词类的划分是以意义为标准的,其重要依据之一就是他的词类定义方式,而对于《文法》以外的其他论著,也有类似的批评,比如有人这样说:“黄廖本的划分标准较具综合性,既考虑到词充当句子成分的能力、词与词的组合能力,又讲到词的重叠、粘附等能力,与汉语词汇的实际比较符合。作为教学语法,便于教与学,很具有实用性。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词类’一节中对于词分类的标准有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对名词的定义,尽管也提到了名词的语法特征,但主要是以名词的概念意义为分类标准的。”20
于是,在中国语法学界,就出现了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长期以来,许多人反对甚至批判按意义标准划分词类,但是其中有些人自己对词类(主要是实词)的定义和表述,往往还是离不开意义,而更多的人也都在采用由意义入手的词类定义方式。当然,我们也看到了基于结构主义语言学立场、由语法功能入手的词类定义方式及其使用,但是如上所述,它的缺点和不足较为明显,而这恐怕是它很少被人采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是否还有另外的选择,可以既不“违反”结构主义的原则,又没有按此原则定义词类所带来的各种弊病?在某些人看来是有的,这就是以下要讨论的第三种词类定义方式:空缺。
这种做法似乎始于丁声树等人的《现代汉语语法讲话》,此书深受赵元任《国语入门》的影响,被公认为美国结构主义语法在中国的初次成功运用。可以设想,一方面,本书既然以结构主义为宗,那就必然会在很多方面注意与传统语法的区分,包括词类的定义方式;另一方面,作为集体智慧的结晶,本书在斟酌词类定义时也不会看不到赵元任词类定义方式所存在的问题。两种方式都不宜采用,那么定义空缺似乎就是唯一的选择了。所以,该书第二章“词类”在每一类词下都只列数量不等的例词,不加任何描写或说明,也就是说,一律不给定义,同时也不作语法功能、特点等方面的说明。
此后,这样做的也大有人在,但是往往取以语法特点替代定义的形式。比如,有一本语法修辞词典“名词”条下的释义是:“又称‘名字’。也称‘名物字’。汉语名词的语法特点是……”。21 胡裕树主编《现代汉语(重订本)》(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年)在“名词”下先举例词,然后直接列出它的几个语法特点,邵敬敏主编的《现代汉语(第二版)》(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等也都是如此。
在我们考察的100种论著中,取这样定义方式的一共有18种,占18%。
颜迈在谈到这种定义方式时说:“该教材(按指胡裕树主编的《现代汉语》)不对各类实词、虚词下定义(因为一下定义,就有‘意义’标准的嫌疑),只是直接举出例词后就谈语法特点。这种对待‘意义’的办法,恐怕只能算是‘回避’的办法……朱德熙的意见,划分词类既不能根据意义,也不能根据形态,‘只能根据词的语法功能’。因此,朱德熙也采取了不下定义的办法,在列举出例词后就谈语法特点。胡裕树、朱德熙不下定义的办法,总给人‘名不正言不顺’的感觉,在教学上是很不方便的。”10
颜氏此话有两点可议之处:其一,只说了对意义的回避,而未提对第二种定义方式缺点的回避,这实际上就把“空缺定义法”产生的原因简单化了。其二,说朱德熙也采取了不下定义的办法,并不完全属实。如前所述,朱氏在三大类词中,名词未下定义,而动词和形容词是下了“结构主义”定义的。现在看来,这种“脚踩两只船”的做法,实际上正反映了朱氏在对以往词类定义方式清醒认识基础上的取舍不定和踌躇彷徨。
其实,这种回避的方法只是在逻辑层面避免了表述形式上的自乱体例或自相矛盾,以及可能招致的非议,但毕竟只是一种万般无奈情况下“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不合教材或学术著作的一般习惯。按惯例,人们在讨论某一类事物前,除了要为它命名外,还要对它作一个尽可能准确而又简短的界定,即一般所说的下定义。定义空缺,自然会给人“名不正言不顺”的感觉,并且带来诸多不便。
第二,我们前边说第二种定义方式虽然从表面上看似乎抛开了意义,但是实际上仍然离不开意义,这一点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于此。虽然不给定义,但是所用的词类名称已经是前人早已按“意义标准”或“功能标准”划分、表述完毕的。所以,不下定义,多少就有些对以前别人定义的“默认”,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另一种形式的“借用”。
第三,定义空缺,这当然是一种无奈的选择,那么,在词类定义方式上,人们真的就无可奈何、一筹莫展了吗?这种回避问题和矛盾的态度与做法当然是消极的。
余论:几点认识
前文对现有的三种词类定义方式作了简单评介,以下谈我们对这一现象的看法和认识。
由产生的时间及顺序来看,三种词类定义方式基本是前后相接的:第二种是对第一种的“洗心革面”,或者说是一种另起炉灶的尝试,而第三种则是对第二种特殊形式的“继承”。三种定义方式反映的是产生于不同阶段的两种不同语法研究流派和语法观,即传统语法与结构主义语法的对立。
这里要明确一点:定义形式不等于划类标准。在我们看来,并不存在以下的等式:
由意义入手 = 单一的意义标准
由功能入手 = 单一的功能标准
赵元任比较严格地采取了第二种词类定义方式,但是如前所引,他对“求助于意义”也表示了充分的理解;吕叔湘认为意义最多只能作为半个标准22,但是他与朱德熙合著《语法修辞讲话》中的词类定义也是“事物的名称”(名词)、“行为或变化的名称”(动词)等,显然更接近于第一种;邢福义明确指出,词类是根据词的语法特征划分出来的类别,而词的语法特征包括词在形态、组合能力和造句功能三个方面表现出来的特征9,但他对词类的定义,却采用了第一种方式。
从表面上看,前两种给出定义的方式一由意义入手,一由形式入手,差别非常明显,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二者实际上的差异恐怕并没有那么大。就当今的语法研究来说,学者们所宗奉的既不是“纯而又纯”的传统语法观,同样也不是“纯而又纯”的结构主义语法观,而是更多地走向结合甚至融合,因此,对不同的词类定义方式,我们也可不必把它们看成是截然对立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由意义入手的,也会在接下来的内容中对该类词的语法功能等进行讨论和说明;而从功能入手的,实际上也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抛开意义。我们看到的一些定义实际上已经将二者结合了起来,即采用了“扩展式”的方式,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定义的基本要求是明确、简短,但是由于词类本身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多,所以给它下的定义要做到这一点就有相当的难度,也就是说,定义的简约要求与简约的定义形式无法全面概括词类特征之间,存在着一个矛盾。相对来说,“意义”部分比较简单,而“功能”方面却相当复杂,以至于很难用少数的几条来进行完整的概括。这既与语言的复杂性有关,更与汉语语法的特点有关。袁毓林把这一点概括为“两难”的局面:一方面,不得不根据分布来给词分类;另一方面,彻底的分布主义的操作路线很难贯彻到底。18 针对这一情况,他提出了另外一种选择:先给某类词下一个宽泛的定义,然后再辅以严格的定义,比如动词:
宽泛定义:动词是经常做谓语或谓语中心、经常受副词修饰的一类词。
严格定义:动词是以能光杆带宾语或不受程度副词修饰的一批谓词为典型成员的一类词。
这样做对认识某类词的语法特点当然有好处,但是仅从技术的角度说,一类词而有两个定义,就很难把它们同时纳入一个完整、合理的表述中。
前边的分析已经说明,单一由意义或功能入手的定义方式都有比较明显的局限性,所以,合理的应当是结合式的。
戴维·克里斯特尔《现代语言学词典》“动词”条下说:“语法给词分类的术语,指一类传统上定义为表示‘动作’或‘行动’的词(这种描写在语言学中遭到批评,主要是许多动词并不明显表示‘动作’含义,如 seem‘看来’,be‘是’)。动词的形式定义指一个成分有时、体、态、语气、人称、数等形态对立。功能上动词定义为一个成分单独或与别的动词结合用作句子的最小谓语,与主语同现,例如 she/rote‘她写’。”23
这里提到传统上的定义和“形式定义”以及功能上的定义,对汉语来说,“形式定义”基本无用,那么,剩下的两种都可以而且应当在词类定义中有所反映,而这就应当是汉语词类定义的“标准形式”。实际上,仅就前边的叙述看,这实际上已经成为当前词类定义中比较多见的形式了。至于意义和功能哪个在前,哪个在后,并不是特别重要的考虑。
《朗文语言教学及应用语言学辞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2年)对三大类实词的定义分别是:
Verb:(in English)a word which (a)occurs as part of the PREDICATE of a sentence (b)carries markers of grammatical categories as TENSE, ASPECT, PERSON, NUMBER and MOOD, and (c)refers to an action or state.──动词:(英语中)(a)能充当句子述词的一部分,(b)带有时态、体、人称、数和语气等语法范畴标志的,(c)表示动作或状态的词。
Noun:a word which(a)can occur as the subject or object of a verb or the object(COMPLEMENT)of a preposition(b)can be modified by an abjective(c)can be used with DETERMINERs Nouns typically refer to people, animals, places, things or abstractions.-名词:(a)可以做动词的主语、宾语或前置词的宾语,(b)可以用形容词修饰,(c)可以与限定词连用的词。名词主要指人、动物、地点、事物或抽象的概念。
Adjective:a word that describes the thing, quality, state or action which a noun to.In English adjectives usually have the following properties……-形容词:描述名词所指的事物、质量、状态或动作的词。英语中,形容词有以下的特征……
上引几个定义形式并不统一,而是根据某类词的具体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变化,但是都包含了意义和功能/形态,而这样的定义方式对汉语同样也是适用的。
词类的定义方式及其内容应当成为语法研究的一部分,随着语法研究的深入,对人类语言普遍性以及汉语词类及其特点认识的加深,也应当进一步探寻更为合理、更接近于定义本身规范的词类定义形式。
在线阅读/下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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