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译注的几个问题
一、因不明词义而误
这是最多见,最突出的一种,具体又有几种不同的类型。
1. 误以彼义为此义。
(1)至南郑,诸将行道亡者数十人。(《淮阴侯列传》,下简称《淮》)
原书注(下简称“注”),诸将行:将领们,“行”音háng。
按,“行”当读xíng,“行道”当连读,大致意为行进路上。类似的用例如:“高祖击布时,为流矢所中,行道病。”(《史记·高祖本纪》):
若“行”读háng,有“排行、班辈”之类意思,比如“汉天子,我丈人行也。”(《汉书·苏武传》) 但此义也不等于“们”。再则,“诸”本身就表多数,按照汉语的习惯,前边有了表示多数的词,后边就不能再重复加“们”,(比如不能说“诸位同志们”)这一点,古今一样。因此,将“行”与“诸将”连读是不正确的。
(2)至卯,积著率岁倍。(《货殖列传》,下简称《货》)
原书译(下简称“译”):太岁至卯宫时,囤积谷物的比率可比常年多一倍。
按,“比率”为两数相比所得之值,所以又叫比值,(如8:4的比率为2)。此处用之不妥,因为比常年多一倍的是积贮的谷物而非其比率。“率”有shuài和lǜ两音,读为前者时,有一个义项是“大致、一般”,如“案大才之人,率多侈纵,无实事之验。”(王充《论衡》),今仍有“大率”一词,义并同。此义如用于上文,比较合适,这里讲的并非十分精确的计算,而只是估算。(在当时的条件下,可能只能如此)。下文又有“封食者租税,岁率户二百……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当岁万息二千”,译为“……一般每户年出租税二百……一般万钱收到利息二千”,用“一般”来译“率”,就比较准确。上文亦当准此。
2. 以今度古,用今义去释古义。
(3)时乎时,不再来。(《淮》)
译:时间啊时间啊,不再来。
按,这里的译文必须指出的错误有两点:
第一。“时”在古代的一个常用义是“时机”,实际上这里谈论的也正是时机,上文有“时者难得而易失”,两句意思大致相类。以今度古,译为“时间”至少是不准确的。
第二,“再”在古汉语中表示的是“第二次”,如“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左传·庄公十年》)。现在的“再”相当于古代的“复”(又一次),译文中直接保留“再”,说明译者是按“又一次”的意思去理解的。
象这样由保留原句中的某词而反映出来的以今度古,存在的较多,再如:
(4)夫不喜文学。(《魏其武安侯列传》,以下简称《魏》)
译:灌夫不喜欢文学。
按,“文学”一词出现较早,在《论语》中就有,原指“文章博学”,为孔门四科之一。到后来又转指文献经典,如“诸大夫、郎为文学者”(《汉书·西域传》)。再进一步扩大意义,泛指文才或文艺作品,最后才形成今天的概念。在《史记》中,“文学”一般为“文章学问”之义,如“(晁错)以文学为太常掌故”(《晁错传》),上句中“文学”亦当为此义,这样才与下文的“好任侠”相一致。
3. 迁就己意,随意释词。
(5)大王自料勇悍仁强孰与项王?(《淮》)
注:仁:精良;孰:怎么样。孰与项王,哪一样比得上项王。
按,注中“仁”的“精良”义古书中似不见,此处当为它的常义,即“仁义、仁德”。下文韩信具体分析了项羽的这个“仁”,认为乃妇人之仁,以谓“见人恭敬慈爱,言语呕呕,人有疾病,涕泣分饮食,至使人有功当封爵者,印刓弊,忍不能予”,可以为证。此处韩信就勇敢、强悍、仁义和势力的强大等四个方面拿刘邦和项羽进行比较,所用的比较词就是“孰与”。另外,注中“孰与项王”的解释也不尽准确,这里就是问刘邦在上述几个方面比项王如何。
(6)中国委输时有奇羡。(《货》)
注:中国:朝廷,国家。
按,“中国”在《史记》中并无“朝廷、国家”义,它的常义是指中华民族生息繁衍的黄河两岸的中原地区,常与四方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相对而言,上文“中国人民”即指中原人民。前文讲种、代二郡与北夷相近,则知二郡亦为边远地区,这样,下文之“中国”正当与之相对而指中原。
二、因不明语法而误
这类错误往往是由于对词性、句子成分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或对整个句子的分析出现了偏差而造成的。
(7)今将军欲举倦弊之兵,顿之燕坚城之下。(《淮》)
译:如今您将军打算驱遣这样疲倦的军队,去停顿在燕国坚固的城墙下面。
按,译文“顿”按一般动词理解,取“停顿”义,不妥。“顿”的常义是“困顿、疲弊”,例如“兵甲顿,士民病”(《韩非子·初见秦》)。此处广武君为韩信出谋划策,指出进攻燕国的后果将是不妙的。“顿之”属于古代汉语中常用的使动用法,意为“使之顿”,亦即“使军队困顿”。因为军队的战斗力已不强,这时如去进攻燕而燕人凭险固守,则结果只能是在城下受挫,这就是“顿”的含义。原文接下来的话正可补足此意:“欲战恐久,力不能拔,情见势屈,旷日粮竭,而弱燕不服……”。译文“去停顿在……”既误解了原句语法关系,而表意又不明确。
(8)通邑大都,酤一岁千酿,醯酱千瓨,浆千甔。(《货》)
注:酤:卖酒;千酿,酿好的酒千瓮。
译:四通六达的都市,一年可以销售掉酒千瓮………
按,译注中可议之处有二:第一,古汉语中,一般不用动量词,数词直接修饰动词,表示动作的量,“酿”是动词,本义为造酒,因此“千酿”只能理解为上千次酿造(酒),这无非是说需要量之大。至如译注,既无视语法的规定性,又增加了一个“瓮”字,犯了“增字解经”的错误(详后)。第二,“酤”的本义也是酒,《说文》:“酤,一宿酒也。”对此,徐铉的解释是“谓造之一夜而熟”。《诗经·商颂·烈祖》有“既载清酤”句,《毛传》曰:“酤,酒也。”按原句上下文的结构,“酤一岁千酿,醯酱(一岁)千瓨,浆(一岁)千甔”中,“酤、醯酱、浆”都是名词,这样,句式才比较整齐。因此,“酤”不取其动词义较好一些(另外,“酤”特指酒的卖或买, 不能移用别处,如“酤醯酱”之类)。这样,这一句只能译为“酒一年要酿造上千次”。
三、因增字解经而误。
这里借用了训诂学上的一个术语。“增字解经”指在注解古书时随意添加原文所没有的字、词,甚至于句,从而作出了与原意相背的解释。在我们接触到的各种“病例”中,这一类也是比较突出的。人们为了迁就某种解释而不得不增字,这种态度是很不客观的。
(9)(灌夫)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颖川。
译:为了垄断水利田池,灌夫的宗族宾客都争权夺利,在颖川一带横行不法。
按,译文增“为了垄断”,从而改变了原文的逻辑关系和语义关系。“陂池田园”一句本有省略(省略动词)。类似的省略在全书中时能见到,理解时必须补上相应的成分,例如:“沛公入秦宫,宫室帏帐狗马重宝,妇女以千数,意欲留居之。”(《留侯世家》)“宫室……”当理解为省略了“多有之”之类。又如:“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太史公自叙》)后句也省了“乃作”之类。按此例原句无非是说有池塘田园之属。
四、因原文丢落而误
这与第三类正好相反,但就违背原意这一点来说,二者是一致的。其主要表现有二:
一是对原文中某些比较重要的字、词的忽略,丢落,由此而造成某种偏差,例如:
(11)使俗之渐民久矣,虽户说以眇论,终不能化。(《货》)
译:这种风俗给老百姓的侵染已经很久了,虽然挨家挨户宣传老子的妙论,终究不能使老百姓改变好利夸势的风气了。
按,原句是一个有假设关系的偏正复句,假设连词就是“使”(如果),相同的用例如:“使武安侯在者,族矣。”(《魏》)译文丢了“使”,把假设的存在当成已然的存在,这无疑是违背原意的。另外,以“虽然”译“虽”也不妥,因为在秦汉以前,它大致用如今天的“即使”,表示的是一种让步关系。
另一种是对一些生僻难懂或有碍于今人理解的地方,译、注中都未予注意,使译文中照搬原文,比如例(8)引《货》例有“浆千甔”一句,对于“浆”,注中未加解释,译文则写为“浆水”。可是今天的人们,未必都知道“浆”或“浆水”为何物,因此,至少得加注,指明浆是古代一种带酸味的饮料。这种当注不注,当译不译的现象,并不是个别的存在。
五、因译文过度铺陈而误
古文今译有直译、意译二种,无论哪种译法,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都是准确,可是有一些译文却因为过度铺陈而在某些方面违背了这一点。这样的做法,称之为“画蛇添足”是不过分的。
(12)独二人及从奴十数骑驰入吴军。(《魏》)
译:只有两人及发配在他部下服军役的十几名囚徒跃马持枪跟他一起冲入吴军。
按。由于过度的铺陈及词义理解的偏差,译文与原文有较大的距离,多出了不少原文所无的东西。“奴”即奴隶,奴婢,在远古时,他们可由罪人和犯人充当。到汉代,虽也有因犯罪而没官为奴的,但那只是奴隶中的一部分,此时奴隶的来源更加广泛,比如有不少就是后代所说的“家生子”(《汉书·陈胜传》中称为“奴产子”)。《汉书·公孙弘卜式兒宽传赞》有“卫青奋于奴仆,日磾出于降虏”语,按,卫青之父郑季本为小吏,给事平阳侯家,与其妾卫媪私通而生卫青,卫青年少时在平阳侯家,后归其父,父使牧羊。卫青并不曾为罪人,但亦可称奴仆(仆亦为奴),这可为奴不等于罪犯的明证,另外,文中前后也并未交待有囚徒从军。所以,句中“从奴”当指“随从之奴”,即从家中跟随来的奴仆,也就是后世的家丁家将之类,这些人一般能死心塌地地服事其主,因此才能冒死跟进。此外,“跃马持枪”也属于不必要的铺陈,可以省掉。这样,此句译文似可改为:
只有两个人以及十几个随从奴仆打马冲入吴军。(据原文,二人中包括灌夫,故“跟他”亦属多余)
(13)趋时若猛禽鸷鸟之发。(《货》)
译:密切地注意行情变化,要象猛兽凶禽捕捉猎物那样,行动迅速,不失时机。
按,“趋”本义为快走,由此发展又有“趋向、奔向”义,如:“今背本而趋末,食者甚众,是天下之大残也。”(贾谊《论积贮疏》)“趋时”准此则当为“赶时间、赶机会”,这才与下文的“若……”相合,而这样看来,译文就不够简洁准确了。
此外,古籍译注中标点失误,但究其产生原因,仍不外乎以上五种类型。例如:
(14)与秦民约,法三章耳。(《淮》)
译:与秦地老百姓约定,只有三条法令。
按,此句当为一句,译文因不懂“与”和“耳”的特殊意义和用法而分为两句,似乎是言法令条文之少,这与原意不合。此句当译为“为秦地的老百姓制定了三条法律”。“与”古汉语中有“为”义,如“所欲与之聚之”,(《孟子·离娄下》)“与之”即“为之”。“耳”一般用来表示限止语气(所以译为“只有”),但是,在《史记》一书中,(别的书中也有)“耳”有时并不表示限止,而只相当于一个“也”或“矣”这样的句末语气词。例如:“不备苦恶,则侯秋熟以骑驰蹂而稼穑耳。”(《匈奴传》)此句“耳”《汉书》中引用改为“也”,正可为证。所以“约法三章耳”同于“约法三章也”,本无言少之意。
有时,不明了古籍中所涉及到的某些史实和背景,也可能造成译、注或断句标点的失误,这也是古籍译注中时能见到的一个问题。例如:
(15)信复收兵与汉王会荥阳,复击破楚京索之间。(《淮》)
译:……再次击破楚京、索之间地区。
按,此句所叙史实是,韩信与汉王合兵,在京、索之间的地方击败楚军。同文中还有别处提到此次战役,如:“楚人起彭城,转斗逐北至于荥阳,乘胜席卷,威震天下;然兵困于京、索之间,迫西山而不能进者,三年于此矣。”同书《萧相国世家》也叙及此役:“汉三年,汉王与项羽相距京、索之间。”
再由《史记》行文的惯例,也能证明击破的是楚军,而非楚之京、索之间地区。书中处所补语前的介词“于”经常不出现,如:“后九月,禽夏说阏与,”(《淮》)即为“禽(擒)夏说于阏与。这样的用例极多,准此,这句就是“复击破楚于京、索之间”,这样就很明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