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国语文法》在语法研究上的贡献新论
摘要: 《新著国语文法》在现代汉语语法学史上的地位是无法撼动的 以前人们对此书价值和贡献的阐发多着眼于比较宏观的角度和方面 而对相对微观一些的方法层面上的东西 则发掘得还不够。后一方面 主要表现在对汉语语法现象观察得非常细致 重描写而不轻解释;善用比较方法 进行多方面的比较;成功使用了一些今天还在流行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 黎锦熙; 《新著国语文法》;语法;语法学史
引言
黎锦熙先生的《新著国语文法》(下简称《文法》)在中国语言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它不仅被称为“导夫先路的开拓性著作”1,还被公认为现代汉语语法的奠基之作,有人说它是“我国语言学宝库中的一颗明珠”,“它的特殊贡献永远闪耀光芒”2。
对本书的贡献,前哲时贤多所论列,但大都着眼于宏观,从学科的建立到体系的开创,从流传之广到对后来的影响之大,等等,而对于相对微观一些的内容,特别是“方法”方面的创新和开拓,却重视不够,挖掘得也不算充分,因而还有进一步认识和评价的空间。
有鉴于此,本文拟侧重于“方法”的角度,来探讨《文法》一书的特点及其对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贡献。
一、观察细致 在描写的基础上进而解释
《文法》一书虽是教材,但同时也是一部语法研究的专著,其显著特点和重要贡献之一,就是在很多方面对国语语法及其特点等有相当细致的观察和描写,发前人所未发,从而把人们对现代汉语语法的了解和认识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比如,《马氏文通》只把句子的语气分为传信和传疑两类 而本书则按语气把句子细分为决定句、商榷句、疑问句、惊叹句和祈使句等五类,这样就相当全面和细致了。
类似的內容书中几乎比比皆是,涉及到语法的各个方面,以下略举几例(本文所用为“汉语语法丛书”本,商务印书馆2000年出版):
这类表示称谓、认定等等的外动词,于所带宾语外,常是要带补足语的,所以可叫作不完全的外动词。(第三章第18节)
“大家”用在同位的很多,用在宾位的很少。(第七章76节)
“这”“那”只能用在主位;若在宾位或补位、副位,常须用“这个”“那个”或“这些”“那些”。(第八章77节)
数词中,计数常用“两”字,序数必用“二”字;所以“二月”和“两月”可以不混淆。又一切计数常带量词;序数若带量词,常标“第”字:这也是习惯上免混淆的自然法。(第九章89节)
阴谋家比捣乱派利害得多(或作利害多了;“多”字作比较副词时,其前后必有所附,不单用)(第十章100节)
除这样具体用法的描述外,也有一些较为宏观的阐述,例如:
但是国语中,同一动词,有时是外动,有时又是内动;正式句是被动式,变式句又可看作主动式。如将以上诸例句都照此变作
臭腐化为神奇。
天下合为一家。
梵王宫果然化作武陵源了。
这“化”“合”诸动词,“自”化呢?“被他”化呢?全不明白。有人就说一种语言,若文法形式上太简单了,论理方面也不免要受些不良的影响;然而就上下文看又不成什么大问题。(第四章45节)
按,这里揭示了汉语主动、被动表示的一个重要规律:形式简单,有时二者同形,这虽然在论理(逻辑)上似乎有所不便,但是却可以在具体的语境中得到明确,因此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影响到意思的表达,即汉语语法是尚简的,正所谓“辞达而已”。
如果从更深的层次看,这里还提出了一个更为重大的问题,这就是黎氏自己所说的“论理的次序”和“文学的次序”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此,史有为有以下的介绍和评价:“前者是指语义结构,相同的语义结构图解也相似,也即其语义关系相似。后者则指‘语文习惯上移动变更的次序’,它是实际表现出来的次序,并非就是论理的次序,由此就产生出‘变式句’、‘省略句’以及‘兼格’句。二者合起来就是相当于现今的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的关系。这应当说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创新。”3
许多在今天已经成为常识的东西,正是借由《文法》一书而正式进入现代汉语语法的知识体系的。当然,因为时代的某些局限,以及教学语法的特点和限制,《文法》对许多问题未能深究,经常是“点到为止”,但是即使如此,已经足以使人赞叹不已了。
不仅观察细致,《文法》一书还经常试图揭示某些现象背后的原因和规律,即不仅满足于“知其然”,还要使人“知其所以然”,这不仅体现了作者的学术旨趣,同时也使本书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比如,第八章71节有以下一段话:
特有名词,是专属于一个人或一件事物的,只能有一,不能有二;它的上面,自然不应该加“数词”。但是造语、遣词,有时要简明而有力,往往借用特有名词来象征一种人或一事物;那么,他就变成了普通名词的性质,可以添加量词了。
按,语法现象有合乎规律的一面,也有变化的一面,而变化背后往往有其原因和规律,所以对它的把握和发掘至关重要。这里就是从表达的角度解释了特有名词前加数量修饰语的原因。下边“注4”中又进一步说道:“特名转为通名,是一种修辞上的假借法。”则又从修辞的角度作了进一步的说明。马庆株先生曾将语法研究表述为“结合语义和表达的结构研究”,而在《文法》一书中,这一点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体现。4
汉语语法中,某些成分经常会或隐或现,有时表义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隐藏在这一现象背后的规律一直是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文法》对此类现象也非常关注,并试图给出自己的总结和解释,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对“的”字隐现的解释和说明。相关内容散见在书中各处,主要有以下一些:
凡形容词后面,因语句的调节整齐起见,又为了表示形容词的形态,常带一个“的”字,如“强壮的”“长的”。这个“的”字是形容词语尾,不要认作介词。(第三章21节注5)
介词“的”字有时也可以省略。省略的原因有二:(1)在习惯常用的短语,往往求整;如“我的国”省为“我国”,“儿童的心理”省为“儿童心理”。(2)在叠用领位的短语,往往求简;如“北京的平民的生活的状况”,连用三个“的”字,太噜苏了,所以通常要省略前两个,只留最后一个,作“北京平民生活的状况”。又如“汉语的拼音的文字的方案的草案”应有的“的”字全要省略,因为这是一种固定的事物名称,更要求简,所以一个“的”字也不留。(第四章46节注1)
以上这些“的”字却大都是必要的,大抵要添与不必添的原因,(1)习惯上有熟词与非熟词,熟词如“青山”、“绿水”、“大好春光”,自不必添。(2)以语句的整齐、调节、流利为标准,而定添与不添。(3)一个形容词的附加成分若是太多,就有添“的”字的必要。(4)添与不添,往往意思不同:如“这样东西”是直指其物事,“这样的东西”是形容其性状了。
由他词转用成形容词,凡与实体词联成复合名词的,其间都不要添‘的’字,但如:
(1)名词用成了修饰性,即形容词性的领位,其下必添“的”字;例如:
平民的生活,贵族的文学,民主的发展,不人道的待遇。
(2)单纯的散动词用成形容词,往往添“的”字;例如:
飞的禽,走的兽,来的人,过去的光阴。(第九章92节)
总结以上所引,大致涉及到这样一些因素:一是韵律(主要是音节问题,通常是为了“求整”),二是习惯(主要看是否“熟词”),三是求简,四是结构(看附加成分的多少),五是表义。应当说,这样的总结已经相当全面了。
二、借由比较 突出人类语言共性
比较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途径,从认识的角度来说,一方面可以由已知入未知,另一方面也可以更进一步突显比较对象的某些特点。本书比较方法用得相当多,而比较的对象也比较广泛。关于比较,黎氏自己说道:“所谓比较,重在异而不在同:同则因袭之,用不着一一比较;惟其异,才用着比较,或大同而小异,或小同而大异,或同中有异,或异中有同。”5至于比较的具体内容,黎氏自己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以本族语之文法与世界其他族语相比较,二是以本族支语之文法与同族异支之兄弟姊妹语相比较,三是以标准国语之文法与各地不同方言相比较,四是以汉语中今语之文法与古文相比较6。
本书中,使用较多的,是第一、三、四三个方面,即汉语语法与外语(主要是英语)、文言和方言语法的比较。
我们先看与外语的比较。
本书关于中西语法差异的叙述以及相关方面比较的文字较多,其目的无非有二:由相同者,明中外之一致,则可以由外语而知汉语,从而对汉语某些形式或用法有更深的理解;由中外之不同,则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说明汉语语法的特点与规律。这样的例子如:
不定数词“些”字(或“些须”,“点儿”;北语或作“些个”)用法甚活,用场也很多,仿佛是一个表不定复数的冠词。(第九章89节“注意”2)
既是不定复数的冠词,那单数冠词也还有一个“个”字。……后几个例句中的“个”字(按如“说出这话,明卖个情”)就不像平常表个体名词的量词了,所以可说是冠词。(第九章89节注3)
按,这里对“些”和“个”作用与特点的把握还是比较准确的,而通过与英语等不定冠词的类比,就把这一点说得更清楚了。毫无疑问,这样的类比有助于揭示汉语语法的特点。
这词(按指“来着”)还不甚通行,乃是北方话,列在此以备一格罢了。它是表“方才正在”的意思,相当于英文的 have been doing。(第八章84节)
按,这样的比较,对了解和掌握一个词的意思自然也是有益的。
如果以上比较是明其“同”,以下就是指其“异”了:
(副词的平比、差比和极比)就是形容词的三级比较法——在英文是变化形容词的词尾来表示,国语就全靠副词的运用了。(第十章100节)
或然或否,都是对人家的话表示认可与不认可的意味:答“是”,就是“你说得是”之意;答“不对”,就是“你说得不对”之意,与英语的Yes No用法颇有异同。(第十章102节)
这样的比较,对于教学来说,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们再看与古代汉语(文言)的比较。就国语语法的某些方面与文言语法相比,这在《文法》一书中相当常见,主要目的基本同于与西文语法的比较。例如:
又上例若用文言翻译,主位用“彼”,领位用“其”,宾位用“之”。副位也可以用“彼”或“其”,而“被它”却又可译为“为所”;可见文言文代名词的用法,规矩繁些。(第七章77节“注意”)
口语中之“虽然”,是复合词,只当文言中一个“虽”的意义。文言中的“虽然”,不用在从句里,乃是用在从句和主句的中间,作一种转接的“连接语”,相当于口语的“虽是如此,但……”、“尽管这样,可是……”必须加点号(白话则万不可加点号)。(第十六章137节“注意”)
有时,叙述上的由今及古,只是内容的一种合理延伸,由此而达到了古今融合,这样做的合理性非常明显:国语中保留了大量文言的成分和因素,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了解和认识文言,其实也就是了解和认识国语。例如:
在古代文法中,用代名词也间有“位”的限制,例如:
之——限于宾位或副位;
夫——限于主位;
其——限于领位或子句中主位(若在宾位,一定带补足语,还不使失去主语的资格);
所———限于子句中之宾位或副位;
孰——不用在领位;
胡——限于宾、副,且须倒装。
到了现代的国语,用字既简,这些限制也大都解除了。(第七章78节“附言”)
按,“大都解除了”,是因为有很多代名词已经不再使用了,就仍在使用的那些来说,如“之、其、所”等,却基本都保留了文言中的习惯用法。
以国语语法与方言进行比较,在《文法》一书中也比较多见。在叙述和描写国语一般用法之外,经常还会交代方言中的某些相关形式或用法,而这样的形式或用法往往在国语中也有使用,所以实际上就等于交代了它们的方源性质以及具体来源。例如第九章89节“注意1”:“‘十来个’的‘来’,中南各地的普通方言也可作‘把’,但必附在量词或数词之后。”
有时,这样的内容是通过加注的形式直接揭示的,例如第十章97节在列举“表绵延”的时间副词时在“老、直”后加“北语”,而下边在举“他老不放心”例时也括号注明为“北方话”。类似的例子再如:
在现代北方官话,这种专表可能的“得”字,常不单用,必须加一副词“了”字,于是“得”字就变了引副词的介词;否定的就把“得”字改成“不”字。(第八章84节“注意”1)
总之,“黎先生的目的在于通过比较,贯穿古今,为今服务。”7而本书比较法的大量运用,除了上述的明其异同、突出特点外,还有以下两个方面应当特别注意:
一是从研究的角度讲,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把汉语置于人类语言共性的基础上(不论是古今中外的语言,当然也包括方言,总有它们的共性)来观察和描写,由此反映,黎氏“把语法上的共性看成人类思维共同的抽象化规律,而把汉语语法特点看成‘偶异的习惯’”,这实际上是具有一种“朴素的共性观念”4。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有人把以《马氏文通》以及本书为代表的时期称为现代汉语语法学史上的“着眼于语言共性的阶段”4。这就不仅是一种方法论的问题了,而是体现了一种语言观。这一点,在特别强调语言研究应以探寻人类语言普遍规律为目标的今天,无疑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二是从教学的角度看,由已知求未知是一种普遍的认识规律,进行古今、中外、普方之间的比较,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已有知识,增长见识、融会贯通。
三、视角独特 开后来研究之先河
今天语法研究中一些通行的观念或方法,其实早在《文法》一书中就有直接或间接的揭示,也就是说,早在八十多年前,本书作者就已经开相关研究之先河了。这一点,应当说是特别值得重视甚至是珍视的。
比如,《文法》第八章81节开首就说,外动词“从内容的意义上可再区分为八种;这个区分,和句法的组织很有关系。”按,这里强调,外动词八类的区分是从意义上进行的,但是又说与句法组织很有关系,即是本章开头提示语中所说的“从句法出发的动词分类法”。比如第三类为“交接物品”类,下边指出,“这种外动词,常带双宾语”。以今天的眼光看来,这里实际上已经是把语义和结构结合起来研究语法了,而这种方法用之于分类,也正是后来的“语义语法”以及“语义功能语法”等所做的最主要工作。
以下两例是关于“变换”的:
双宾语的句子可成五式:
(1)阳货送孔夫子一盘肘子。
(2)阳货把一盘肘子送孔夫子。
(3)阳货送一盘肘子给孔夫子。
(4)阳货送给孔夫子一盘肘子。
(5)阳货把一盘肘子送给孔夫子。(第八章81节“注1”)
按,这里实际上是在进行“变换”的分析,即列出了(1)式的四种变换形式。黎氏以这种方式说明,后两例中“送给”的“给”本与例(3)中的“给”一样,都是介词,但它本来是一个动词,也可以与上边的“送”字结合而成一个“同义并行或两动相属的复合动词”。上例的(4)式和变式的(5)式,都可以看作两动的复合,若拆开来,便成(3)式。
表一次的副词,也可利用动词的重叠法,如上例(按指“这是一本很好的书,我先前读过一遍,现在打算再读一遍”),可改作:
……我先前读了一读,现在打算再读一读。
不过意思不如“一遍”的实在,且又和表持续的助动用法相通。(第十章100节“注意”)
按,这里的“改作”自然也是变换,它的目的是指出同义形式,另外也比较了二者的差异。
第三章第20节说:“但补足语所关系的方面却有不同,这是要注意的。列表于下。”下边的表中指出,同动词所带(表所说主语之体)与内动词所带(表主语所成之物)“是对于主语的”,而外动词所带的一些补足语,却“是补足宾语的”。按,这里的“关系的方面”以及“对于”和“补足”,实际上也就是今天所说的“语义指向”,这一点是十分明显的。
第十章102节有以下内容:
有时不能用“不是”来表否认,要改用“没有”;例如:
(问)你近来读书吗?
(答)是,我天天读书。(肯定,可用“是”)
(问)你近来工作吗?
(答)没有。(否定,不可用“不是”)
因为“没有”这个否定副词,可当“不曾”讲,凡问句是指称过去时的,便不能用“不是”作否定的答词。
按,这里已经注意到了肯定与否定的不对称问题,并试图作出解释。
前边我们说过语言共性的问题,这一点,在《文法》中也有相当好的表述,比如第十八章147节的“注意”中说:
叹词的研究和练习方法,也和助词差不多:虽然主观的“不平之鸣”发乎人心所同然,其声气常侈张,古今中外大体一致,原不随时代而生变迁,更不因地域而有差异,可以“字同悲变”,则调必有低昂;随事见情,则音亦当分化:只因未经文学的约束,故难有通国的俗成,所以也须把一个语调全同的社会(北京)作研究的标准,从日常语言中,随时收集,分别归类,然后叹词分化之“音”和同音而更有低昂之“调”,才可以成立一个贴切的系统,而得领略其细腻的情致,而得运用其丰富的词头。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以上一段议论虽然不免可议之处(比如有些绝对化了),但是,这种着眼于总体上的宏观把握,却称得上是高屋建瓴的,这样的见识和研究思路,是非常值得注意的。
余论
当然,我们不能说上述各种研究方法都是黎氏此书首创,但是这么多的方法集中使用,我们不能不说此书达到了空前的高度,是各种研究方法的集大成者。人们公认本书为现代汉语语法的奠基之作,除了它所建构的知识体系之外,还应当包括它所创造或继承的各种方法。
当然,《文法》一书毕竟是现代汉语语法学草创时期的代表作,因而免不了会有这样那样的一些局限或问题,例如:
这些“有”字又怎样呢?只看末后两例(按这两例分别是“有人传说这件事,但没有人看见过”和“世上没有人能够不穿衣吃饭”),便可断定他应属于何种词类。他乃是领起主语的一种“冠词性的形容词”,恰相当于英文的 A或 Some Any;而表示否定的“没有”(或“无”),就相当于英文中作形容词用的 No了。(第四章41节注9)
像这样简单而又不切合实际的比附,作者自己后来也否定了,在1955年第22版中,作者就加了一个“今按”说:“此注大都否定了,存作滥套英文法的典型例子”。
所谓“前修未密,后出转精”,但是,如果我们用后来的进步来苛求前人的研究成果,就不是一种客观的态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