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锦熙“依句辨品”说的重新认识和评价
摘要: 黎锦熙先生《新著国语文法》中的“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一句话长期以来饱受非议,这样的评价并不公平。如果能够把握“辨”等的准确含义,并且把所指对象限定在“合适”的范围内,“依句辨品”是正确的。这一点,从汉语词的实际情况、划分词类的标准以及相关的实际工作和研究等方面都可以得到证明。一旦承认了“依句辨品”的合理性,对依附于前一句话的“离句无品”也就没有理由否定了。
关键词: 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词;词类
引言
在《新著国语文法》(下简称《文法》)以及整个黎氏语法中,长期以来最受非议的,恐怕就是“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了。这句堪称“经典”的话已经成为许多论者低评甚至是贬损此书以及黎氏语法的最有力证据之一。
“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这句话的核心是“依句辨品”,客观地说,它在黎氏语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黎氏“句本位”语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他的词类观的集中反映。它有着浓厚的时代背景,反映了黎氏自己对汉语词类问题的系统思考,同时也是他语法研究和教学实践的总结。正因为如此,在几乎所有关于黎氏语法的论著中,它都成为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学术的发展和相关研究的深入,我们认为今天有可能、有必要重新审视和解读“依句辨品”以及相关的认识和评论,争取正确理解它的准确内涵、认识基础、提出依据以及作用范围等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上重新给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
本文拟简单梳理一下以往人们对“依句辨品”说的认识和评价,然后再给出我们的理解和认识。
一、已有的认识和评价
就我们所见,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对“依句辨品”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认识和评价。
(一)否定性认识和评价
在一些研究者的心里,“依句辨品”大概用“臭名昭著”来形容也不为过,所以在他们的字里行间所表现的,自然就是对这句话的彻底否定了,而这样的认识和评价似乎已经成为相当长时间内的“主流话语”。
许多批评者是这样总结“依句辨品”的背谬之处的:先从意义(逻辑)入手,给词分了类,然后又说词类只能通过具体的句子来确定,这实际上就等于否定了先前已经划定的词类,而“离句无品”的“无品”更是否定了词类的存在,从而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以下一段话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依句辨品”的结果必然是“离句无品”,这就等于取消了词类。汉语的实词在有条件或无条件下都能充当各种句子成分,“依句辨品”又要依据在句子中的成分来辨定词类,一个词充当主语,是名词,到别句充当形附(定语),就转成了形容词,这就是“依句辨品”的第一步—转类;一个实词几乎六大成分都能充当,就得出忽而转成这个类忽而又转为那个类,因而“依句辨品”的第二步— 无定类;一个词究竟是哪一类,只有到具体的句子才能确定,结果必然是“离句无品”,因而“依句辨品”的第三步—无类。1
也有不少人把反对的话说得比较圆转一些,或者说不是特别的绝对。类似的表述也为数不少,例如:
著者在给词类下定义时,既采用意义标准,而在具体分析时则主张从句法功能上去鉴别。这与《马氏文通》主要从意义或逻辑上给实词分类相比较是进了一大步,但著者却又狭隘地解释为:某类词只能充当某种句子成分。这势必推导出“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绝对结论。其实词类的划分并不只在句中观察,还要参照词与词的组合关系等。2
在整个汉语语法学史上,上述否定性评价完全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数量上也是绝对的压倒多数。
总的来说,否定“依句辨品”说的人主要抓住以下几点:
第一,汉语有词类,既然如此,那么“无品(无词类)”就是错误的,而引出“离句无品”的“依句辨品”也就同样是错误的。
第二,汉语词类与句子成分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依句辨品”说却表明黎氏把二者对应了起来。
第三,词类的分别既然是完全根据句子成分来确定的,就没有必要建立两套术语。
第四,辨别词的类属不能仅凭词做什么句子成分,还要看词与词之间的组合关系等,也就是说,“依句辨品”说即使是正确的,也是片面的。
(二)肯定性认识和评价
相对于否定性认识和评价来说,对“依句辨品”说表示完全肯定的人少而又少,但是我们还是听到了这样的微弱声音,例如:
黎锦熙先生认为区分词类的标准是词语的句子成分功能(结构主义描写语法使用的术语是“句法功能”),因此区分词类必须要在句子里面来进行,因为离开具体的句子,孤立的词语就不具有任何句子成分功能。所以,“依句辨品”没有错误,如果措辞不当,无关大局,不应该大批特批,何况如果不是有意曲解,措辞并非不当。至于“离句无品”,也没有错,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存在孤立的词语,而词典和词表中的词语仅仅是语言学家的抽象产品,一切真实的词语都只存在于鲜活的句子里面。3
相对来说,表示“有限肯定”的人倒是多一点,例如:
《文法》认为“依句辨品”,“离句无品”,那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还要看到“依句辨品”,用句法来控制词类是《文法》对汉语“特质”的一种探索。这种探索精神值得肯定。当然每一次探索并不总是成功的。……退一步说,《文法》谈的“依句辨品”,用句法来控制词类也含有合理的因素,我们今天在区分词类时,不是也把经常充当某种句子成分作为某类词的一个语法特点吗?4
这段话的“肯定”程度显然不高,而以下一段话则要高出许多:
其实,历史地去看,应该承认前者的词类观并非完全无理。当一个词孤立的时候,我们怎么知道它属于什么词类呢?必须根据一定的用法,而用法是在句子之中的。黎氏主张“词类要把句法做分业的依据”,是引进句法的形式标准。这才是“依句”之原意。所以从这一点来看,“依句辨品”有理。如果是绝对孤立的状态,我们无法知道其用法,那也就无法决定其类别,因此,“离句无品”也就并不无理。5
相对于否定的一方,持肯定性意见者的论述或论证一般都不够充分,并且往往是基于某一理解或限定在某一作用范围内的“有限”肯定,比如以下一段话就非常典型:
如果扬弃黎先生的主张中不合理的方面和具体的内容,“依句辨品”这一说法本身还是符合汉语实际的。6
(三)“一分为二”的认识和评价
有一些评论,既指出“依句辨品”说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的合理性,同时也指出它的问题,尽管不少具体内容还可斟酌,但至少给人的感觉相对客观一些。比如,吕叔湘把“依句辨品”理解为黎氏的词类划分标准(详后),他在说完“这样划分词类有两个优点(一是没有游移不定的情形,二是词类和句子成分的关系单纯化了)”后,又指出了这种分类法的很严重的缺点所导致的三个后果,即:不能从词的意义方面说明词类,脱离句子的词不能说明它属于哪一类(词无定类、类无定词),没有必要建立词类和句子成分两套术语。7
此外,像上一类评价,有些也是在有所否定的前提下予以肯定的,所以与此类也相去不远。
另外,我们还看到有的研究不以对此话的褒或贬为归依,而是着重阐发它的原理和内涵,并试图进行重新解读。比如,亢世勇认为,“依句辨品”是一种辅助性的词的归类标准,8这一观点就颇有新意。
再比如,《文法》的“词类与句法的关系”一节中有一段话可以看作是对“依句辨品”说的一个解释:“国语的词类,在词的本身上无从分别,必须看他在句中的位置、职务,才能认定这一个词属于何种词类……国语的九种词类,随他们在句中的位置或职务而变更,没有严格的分业。”对此,许嘉璐说道: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这段话的意思是汉语的词缺少屈折语那样的外部形态,因而无从根据词形加以分别,必须根据词在句中所表现出来的句法功能进行判断(“依句辨品”)。汉语的词类(说“九种”,其实问题主要出在“实体词”、“述说词”、“区别词”,亦即名、动、形三类上)的界限是不严格的,一个词出现在不同的位置上,体现出不同的句法功能,就变更为别的类。如果不把词放到句子里去观察呢,就难以判断它是什么类(“离句无品”)。9
我们认为,这样的解读是十分有益的,并且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时至今日,我们或许可以而且应当跳出既有的思维模式或既定的框子,来重新解读和评价这一在黎氏整个语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思想和观点。
二、对几个关键词的理解和界定
我们认为,要准确理解“依句辨品”,重要的一点是抓住关键词“辨”的准确含义,这样才能纠正误解、明确“依句辨品”的根本目的和适用范围;另外对“句”的所指和“品”的内涵也要有准确的把握,因为它们也是决定如何理解“依句辨品”的关键性因素。就我们所见,以往的研究中,人们对这几个词的理解和阐述并不完全相同,而某些不正确或不准确的理解以至于批评,也大都与此有关。
(一)“句”的具体所指是什么
“依句辨品”中“依(依照、依据)”的对象是什么?当然是“句”,也就是“句子”。
但是,这样的回答显然太过笼统,它应当具体地落实到句子中的某一部分或某一内容上边,而不应该是整个抽象的句子。以往的研究者们对这里的“句”的具体所指理解并不相同,就我们所见,主要有以下两种说法。
1. 句子成分说
即认为“依”的具体对象是句子成分。吕叔湘在批评“依句辨品,离句无品”时指出:“词类的分别既然是完全依据句子成分来定,就没有建立两套术语的必要,有一套尽够了。”7林玉山也说,“依句辨品”是要“依据在句子中的成分来辨定词类”。1
甚至有人还据此概括出了“句子成分标准”,比如周有斌说:
“词汇意义· 句子成分”标准。这是黎锦熙先生在《新著国语文法》中提出来的标准。它是双重标准:一条是静态标准(词汇意义),另一条是动态标准(句子成分)。因此,有的学者把它称之为双轴制。静态标准用来确定词未入句时的词性;动态标准用来确定词入句后的性质。10
以上说解与黎氏自己的表述完全吻合,《文法》中说:“本书以句法为本位,词类多从句子成分上分别出来。”这就十分清楚了:“句”就是指“句子成分”。黎氏有时用别的指称形式,但是所指也是相同的,比如《文法》中还说:“国语的词类,在词的本身上无从分别;必须看他在句中的位置、职务,才能认定这一个词属于何种词类。”这里的“位置”和“职务”依然是指词所充当的句子成分,因为黎氏自己列出的公式是:用作主语、宾语和某些类型的补足语的是名词,用作述语的是动词,用做名词的附加语的是形容词,用做动词和形容词附加语的是副词。11
正因为“句”主要就是指句子成分,所以甚至有人干脆说“句本位”准确地说应该是“句成分本位”。12
另外,有人说“依句”是看词在句子中的句法功能,也有人说是看词在句中的“位次”,其实最终依然还是落在句子成分上,因此其实质是相同的。
2. 词义说
即认为“句”指词在句子中所表现的意义。这一观点,以何容说得最为明确:“‘依句辨品’就是依句辨义,辨词在句中所表现的观念,再依义辨类。”13 因为何氏坚信黎氏是按意义给汉语的词分类,因而分出来的是“义类”(详后),所以他才认为这里的“句”是指词在句子中的意义,根据这个意义与“义类”的吻合与否,来确定它具体的类属。
对此,李志兵作了以下的补充与生发:
“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操作规则是:“先察句,定其式,次论词,得其神。”也就是遇到一个句子,要先看明白哪一部分是主语,哪一部分是述语,哪里是附加语,然后在本句里求得每一个词的义的解释,所以“依句辨品”就是依句辨义,辨词在句中所表达的观念,再依义辨类。14
董杰锋对此也表示认同,他说:“《文通》的‘依句辨义,依义定类同《文法》的‘依句辨品’,提法不同,实质无异。”15
持“词义说”的人认为,“辨义”只是手段,它的目的仍旧是“辨品”。这一点,上引何容和董杰锋的话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而董氏还着眼于《文法》与《文通》的继承关系进一步说道:“这两部著作,在划分词类的原则上,只不过《文通》绕个弯子,增加个字义,成为‘依句辨义,依义定类’,而《文法》则更直接更明确地提为‘依句辨品’罢了。这就不难看出,《文法》跟《文通》之间的传承关系。”
“依义辨品”虽然也要关注句子成分,但立足点是“意义”而不是“功能”,因而与“句子成分说”有实质性的区别,而这一差异则来自对“品”内涵认识的不同。
(二)“品”的准确内涵是什么
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认为“品”就是指“词类”,黎氏自己有时也用“词类”来替代“品”字,基本也可以证明这一点,比如 1954 年出版的第十九版《文法》重订本,就把此句改为“凡词,依靠句形,显示词类”。
语法学中所说的词类是指词的语法分类,然而人们在批评黎氏时,总要提到他按意义给词分类(这里指的主要是实词)。既然如此,那么他所分出来的词类似乎就不是语法的类了。在以往的相关论著中,有些人虽然没有明言这一点,但在批评黎氏时已经着眼于此了。比如林玉山说:“既然按意义把孤立的词分了类,又依句辨品,就不承认词的分类了,原来分的词类就不作数了,违反了传统的语法。”1
也有人明确指出,黎氏按意义标准分出来的只能是意义的类,何容就说:“我们的文法家对词类的区分虽然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可是他们却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就是词类是由词义的不同而分的……他们所辨或所定的类都是义类。”13
黎氏的“品”到底是“义类”还是语法类,还是二者兼备?如果对此不加区分、混为一谈,抵触和矛盾就在所难免了。如前所述,多数人以及黎氏自己都说“句”实指句子成分,所以“依句”就是贯彻功能标准,那么由它“辨品”,所“辨”的自然应当是词的语法分类。这样,“依句”所“辨”的“品”与先前已经划分好的语义的“品”就没有了同一性,而以此“品”取代彼“品”,等于是偷换了概念,犯了逻辑错误,并且实际上还用语法的类否定了先前已经划分出来的语义的类。
所以,我们需要澄清这一问题:到底是一个“品”(语法的类),还是两个“品”(意义的类、语法的类)?
由意义的不同而分出的词类就一定是“义类”吗?我们的回答是不一定。而就黎氏语法来说,虽然是从意义上来表述和定义词类的,但是他所分的类却并不是意义的类,而是语法的类。我们的理由大致有三:
其一,按意义划类及给出定义是国外传统语法惯常的做法(详后),但是谁也不会由此否认传统语法所分的是“语法的类”。
其二,直到今天,不少人依然从意义上来定义词类。比如邢福义《汉语语法学》说“名词是表示人物时地的词”,而许多语法教材也取这样的定义方式,但是大家对他们所讨论的都是词的语法分类这一点却毫无异议。
其三,前已言之,黎氏自己以及许多研究者都认为“依”的对象是句子成分,或者说是词的语法功能,既然如此,那么最终所“辨”的就不应该是语义的类,而只能是语法的类。
孙良明说:“马氏是按词义标准划分词类的,按词义标准划分语法类,将实字词、虚字词作为语法词类的上位类不是没有道理的。”16按,马氏如此,黎氏也是如此。
那么,黎氏为什么要从意义入手来给词进行语法的分类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 仿照国外传统语法
对于《文法》一书,人们公认它比较多地借鉴了《纳氏文法》。有人就词类的定义问题进行了二者之间的比较:
《纳氏文法》重视功用,不强调形态,对词类的定义是: “Words are classified acording to the purpose that they are used for,and every such class is called a Part of Speech.”《新著》的 词类定义是:“就语词在语言的组织上所表示的各种观念的性 质,分为若干种类……”17
我们再看词类的定义。
比如,《文法》中的名词定义是“事物的名称,用来表示观念的实体”,而据陈满华说,“纳氏根据逻辑意义定义各个词类,体现了传统语法的特点”,比如名词的定义是“用以命名某一事物的词叫‘名词’,如‘船’、‘狐狸’、‘房子’、‘人’。故名词乃命名词(the naming word)。(‘noun’和‘name’实质上一样,不过拼写有异。)”另外陈氏还提到,纳氏书中还有一个更简短的定义:“名词是为人或物命名的词。”18
其实,《纳氏文法》的词类命名方式代表了传统语法的普遍做法,比如,《牛津英语语法词典》(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年)的“noun”条下说:
In traditional grammar,nouns are defined notionally as“the name of a person,place,or thing”.
戴维· 克里斯特尔编、沈家煊译的《现代语言学词典》“名词”条下也说:“传统的定义是‘人、事物或处所的名称’,但‘名称’和‘事物这种概念的模糊性(例如beauty‘美丽’是不是事物?)导致语言学描写转而采用句法和形态学的形式和功能标准来分析这个词。因此,用语言学的术语,名词是这样一些语项,它们有某些屈折形式(例如格或数),有独特的分布(例如可跟在介词后但不能跟在情态动词后),具有某些特定的句法功能(例如充当句子的主语或宾语)。名词一般分为普通名词和专有名词两类,并可从数、性、格和可数性等方面来分析。”
吕叔湘《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中有一小节题为“印欧系语言怎样划分词类”,其中引用了苏联科学院《俄语语法》对词类的解释:“在俄语里,词分成若干类,以它们的基本意义,以每一类所特有的语法范畴,以造词和造形的类型,互相区别。”下边还引用了该书对“名词”的说明:先说名词是“表示物件,或者作为表示物件的现象”,然后才说到变格的形式有单数与复数等。
把以上所引用的内容与黎氏的词类定义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两点:
第一,黎氏的“意义标准”确实是有依据的,这也就是他自己在《文法》中所说的“九品词类,大致是依照世界文法分别词品的通规而定的”。
第二,黎氏在词类划分及界定中只提意义,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汉语基本没有印欧语那样的形态变化,所以无法从词的形式方面进行说明和描述,因而就只剩下意义方面的表述了。
当然,每个词都有它的语法功能,但那要入句以后才能描述和确定,相对于意义上的分类来说,前者显然更重要,所以黎氏才提出“句本位”,强调从功能入手来明确汉语确切的词类归属及其特点,即“讲词类要在句子中讲,这样词类才能获得生命,才不是静止的标准,才不是解剖下来的尸骨头,才有生命力”。19正因此如此,所以黎氏才提出要“依句辨品”。
2. 由意义入手给词划类的合理性
在早期的汉语语法研究中,很多人都是从意义入手来给词分类的,如王力的《中国语法理论》指出:“实词的分类,当以概念的种类为根据;虚词的分类,当以其在句中的职务为根据。这是很自然的标准。实词既然对于实物有所指,自然可以拿概念为分类标准;这种分类,简直可以说逻辑学上或心理学上的分类,完全不以词的形式为凭,正因中国的词不带词类的标记,所以不顾词的形式才是词类区分的正当办法。”
即使后来把意义看作分类的“半个标准”的吕叔湘也说:“归总一句话,无论用什么方法划分词类,词义是一项重要的参考标准,如果一种分类法的结果有跟词义大相冲突的地方,准保不受欢迎。”7
如果说上引王力的说法有些绝对的话,那么仲崇山的话就客观得多了:“词类是以意义为基础的语法分类。我们认为,所谓词类以意义为基础,一是指词类的划分以意义为内在依据;二是指意义可以作为词类划分的初始标准。……意义标准和功能标准正好互补,我们可以先按意义标准确定常见词类的典型成员,在此基础上,运用功能标准进一步划分词类。”20
意义或逻辑的类,是任何语言都有的一种自然划分,它是真实可感的,也是非常容易归纳和把握的。它之所以容易与语法的类相混,或者是被当成语法的类,是因为二者之间有基本的、粗疏的对应关系,最主要的就是三大类,如黎氏自己在《文法》中所说:“人们意识中反映的对象,实只有三方面:一,实体;二,作用;三,性态。一个观念的内容,虽有完全具备这三方面的可能,但句法上语词的任务,各只能担当一方面,因之大多数有对象的语词,就在本质上照这三方面分为三大类:一,实体词,表实体的,就是名词、代名词;二,述说词,表作用的,即动词;三,区别词,表性态的,即形容词、副词。”
所以,无论古今中外,划分词类都不能完全排除意义的标准,换句话说,由意义入手来划分词类本身有相当的合理性。
(三)“辨”的正确意思是什么
黎氏自己特别强调“依句辨品”的“辨”是“辨别”,而不是“划分”,他说:
并不是说“依句‘分’类”,要依靠词儿进入句子组织中才“区分”得它的词类出来:“依句‘分’类”是不正确的,“依句辨类”是压根儿没问题的。21
而在《文法》1951 年第 14 版的“今序”中,也进一步强调说:所谓“依句‘辨品’”,只能说为依照句法来对词类更加明“辨”,不能说“依句‘分’品”。
黎氏一再强调“辨”的意思,实在是有所指的,其所指就是许多人把“依句辨品”理解为汉语词类划分的标准和操作模式。比如,吕叔湘《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一文中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按照句子成分区分词类的优缺点”,下边在介绍了“依句辨品,离句无品”说后,先指出“这样划分词类有两个优点”,然后又说“至于这种分类法的缺点,那是很严重的”。很显然是把“辨品”理解为“分类”了。有此观点的远不止吕氏一人,再如文炼、胡附在评介了“依句辨品”说之后这样写道:“我们反对词不在句中便不能分类的说法,并没有否认分析句子的成分与区分词类两项工作之间的密切联系”。22
后人也多有因循前人这种见解的,比如:
《文法》语法体系的开放性还表现在作者语法观念的不断更新,如关于划分词类的标准,黎先生有著名“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理论,后来吸取汉语词类研究新成果,改为“凡词,依靠结构,显示品类”。23
黎先生的“句本位”语法是先把句子分成六大成分,然后依据词在句中所担任的句子成分来划分词类。24
“辨别”与“划分”大不相同,后者是从无到有地把词分成若干个类,即通常所说的“分类”;而前者则是在已有分类的基础上来对词的具体身份与类属加以辨认和甄别,其最终目的是给词“归类”。所以,二者有“分类”与“归类”之别,内涵根本不同。按“分类”来理解“辨”,自然就导致了前边所说的矛盾。
如果不把“辨品”理解为“分类”,而是理解为在“辨别”基础上的“归类”,上述批评自然就难以站得住脚了。由此所反映的认识是,词类是固有的,可以“依照世界文法分别词品的通规”(或者说比照印欧语的划分方法及结果)作一个大致的划分。但是因为汉语的词类没有词形上的变化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区别性特征,所以在“词库”中,或者说是在待用的情况下,有相当数量的词的词类属性并不特别明确,因此,要想区分它们,看它们到底属于哪一类,就只能依靠它们在句子中的表现,也就是充当什么成分来加以辨别。黎氏认为,要明确分辨词的类属,这是一个有效的途径,所以他才说这“是压根儿没有问题的”。
三、“依句辨品”的合理性
虽然历经批判、饱受非议,但是黎氏却一直坚持认为“依句辨品”是正确的,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并进一步思考其中所蕴涵的道理。
我们认为,“依句辨品”有其合理性,是符合汉语词的特点和实际的一种确定词类的操作原则和方法。以下我们对此试作讨论。
(一)从汉语词的实际情况看
关于汉语词的特点,人们已经说过很多了,现在最基本的一个认识是“缺少像印欧语那样严格意义上的形态变化”,这是作为分析语的汉语与其他屈折语的最重要区别。正因为如此,有些时候仅凭某些词的形式,在静态的贮存状态下无法判定它所属的词类,而只有在具体的句子中,在动态的使用状况下,才能够确定它的类属情况。
20 世纪50 年代,高名凯提出了汉语实词无词类的主张,主要就是基于对其上述特点的认识。他说:“如果有某一特定词类所能有的特殊形态变化,就有这类词的存在。因为这变化就是形式。英语的名词、动词等,有的时候,没有名词或动词的词尾,然而都有多数单数等语法范畴的形态变化,因此,英语有词类的分别。如果我们能够找出汉语的词有形态变化,那末,汉语就有词类的区别了。问题在于到底这些形态变化是否存在于汉语?”25高氏的答案是否定的,所以他认为汉语实词没有词类的分别。
刘正埮支持高名凯的主张,他说得更为直截了当:“汉语和印欧语系语言不一样,汉语中没有词的特殊形式—形态,汉语的实词就不会有词类的分别。……所以我也觉得划分实际上没有形态变化的汉语中的实词是劳而无功的。同时一个词既没有形态变化,又具有几种不同的功能,是不宜主观地、人工地分类的。”26
人们可以不同意上述二位的意见,但是却无法否认他们所说的汉语词的上述特点,而这一点,当然会对确定每一个实词的词类归属、甚至词类的划分产生重大的、决定性的影响,而由此也说明了“依句辨品”的合理性。
(二)由划分词类的标准看
在关于汉语词类问题的讨论中,划类标准始终是一个核心问题,周祖谟曾经总结他人观点,归纳为三条,即:按照词在句中的作用来定,按照词与哪一类词粘合或不粘合的性能来决定,按照词的形态来定,并且申明这第一条就是依黎氏所说的从句子的作用来看词类。27王力也提出了划分词类的三个标准,认为其中的句法标准“应该是最重要的标准”。28吕叔湘说:“有两个半东西可以做语法分析的依据,形态和功能是两个,意义是半个……汉语有没有形态变化?要说有,也是既不全面也不地道的玩意儿,在分析上发挥不了太大的作用。”29由此可见,真正适合汉语词的特点的分类标准,主要还是词的语法功能,而语法功能就包括“词充当句法成分的功能”。30
郭锐说,“经过多年的讨论,汉语词类划分应以词的分布为依据已成为学者们的共识”,他在研究中提出了确定汉语语法功能的等价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列出了一些确定词类的等价束,如体词的等价束是“〈主语〉,〈宾语〉,〈定〉~,〈数量〉~”。很显然,这依然用的是词的语法功能。31
总之,无论人们怎样看“依句辨品”,在实际的分类(当然也包括归类)操作中,都离不开它所揭示的方法和原则,所以李临定说,“《新著》的这一观点,和现在多数人所采用的根据词与词的组合能力划分词类的观点是一致的”。32
(三)由黎氏自己的说解看
黎氏曾说自己的句本位是“词已定类,依句转类”的“泛转派”。33这其实是对“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一个很好说明。
如前所述,黎氏对“依句辨品”说的解释,主要集中在对“辨”准确含义的说明上,此外,也有对其他一些批评的回应。比如前边提到的辨别词的类属不能仅凭词做什么句子成分,还要看词与词之间的组合关系等。对此,黎氏这样说道:
其实,“辨”是辨别,依着句子的组织来“辨别”固有的词类,正和依着“词组”来“鉴定”词类是同样的意义。21
这表明,黎氏其实并没有把“依句辨品”当成辨别词类的唯一方式,他也承认借由词与词的某些组合关系,能达到同样的目的。
这样的意思黎氏早就表达过,《文法》中说:“若干个词组合起来成为一个短语,若干个词或短语联系起来成为一个句子;就句子或短语来考究其中大小观念连结配置的方式和所担任的职务,归纳成几个简单的部分,就是句法成分。”这里把句子和短语并列,二者都可以用于考察和归纳句法成分,话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其实,在我们看来,“依句辨品”和“依词组辨品”在道理上是一样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一回事:二者都是强调要从词的语法表现入手来辨别词类;另外,词组毕竟不是交际单位,它最终总要实现为句子或句子成分,因此,如果我们说“依句辨品”实际上已经包含了“依词组辨品”,大致也不为过,甚至我们还可以把“依词组辨品”看作“依句辨品”的一种“简化”形式。这样,把“依句辨品”看作一种片面方法的主张也就站不住脚了。
(四)由其他学者的相关讨论看
对于汉语词类问题,许多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中有许多都直接或间接地支持了“依句辨品”的思想。比如邢福义曾经正确地指出,汉语的词总是“入句显类”,即进入具体的句法结构之后才明确地显示它的类别。此外,汉语的词还往往“入句变类”,即孤立地看,只能是甲类,但进入句子后,有时却变成了乙类。就基本情况说,入句结果和语法特征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汉语里,作为词的最基本的语法特征,不管是组合能力方面的(能或不能跟什么词或什么成分发生组合关系),还是造句功能方面的(能或不能充当什么句子成分),都只有在入句之后才表现出来,换句话说,都只有通过入句结果才能看得到、抓得住。34这样的表述,简直可以说是对黎氏观点的最好注释,而类似的表述并不鲜见。
(五)由相关的研究和实际工作看
笔者曾经与一位主编过多部有影响的工具书的老先生交流过对“依句辨品”的看法,他直截了当地说,他们编写词典,在标注词性的时候就是在“依句辨品”。
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以下是徐枢、谭景春二位学者对《现代汉语词典》第5 版词性标注原则的介绍:
语法意义是划分词类的内在基础,语法功能则是词类性质的外在表现,二者是密切联系的。我们在划分词类时综合考虑词的语法意义和词的语法功能,但在具体操作上主要依据词的语法功能。语法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做句法成分的能力以及这种能力的大小,如能否做主语、谓语、定语、补语等;二,词和词的组合能力, 如能否受“很”修饰、能否受数量词修饰、能否带“了、着、过”等。语法意义是指词的类别意义。35
“依句辨品”在古代汉语词类以及相关研究中意义和价值更大,因为古代汉语词以单音节为主,其使用习惯乃至于规则等与现代汉语有较大的差异,总的可以概括为灵活性更强、限制更少。这样,辨别词性或是给词归类,对句子的依赖性就更强,即如许嘉璐所说:“句本位”产生的土壤是缺乏狭义形态的汉语实际;它的核心“依句辨品”,恐怕谁也难以摆脱,古代语法的研究更离不了它。36
“依句辨品”的合理性还表现在用于计算语言学方面所取得的初步成功。对此,胡明扬这样介绍道:
吴蔚天主持的汉英机译系统是第一个在这方面取得突破的先例。他在研制过程中对现有各家语法体系经过反复筛选,最终采用了黎锦熙先生的传统语法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入句辨品”和“完全语法树”模型,取得了成功。3
(六)由国外的某些研究来看
从外国学者的某些研究成果,也可以证明“依句辨品”说的合理性。彭赏、刘正光谈到,近年来,国外有一批学者致力于从词类不充分赋值角度研究词类的功能游移。他们认为,词库中存储的是词根而非词,且词根没有词类的区分。词的形成与短语的形成机制是一样的,都形成于句法层面而非词汇层面。当某个词根出现在名词性环境中,该词根显现为名词,当它出现在动词性环境中则显现为动词。也就是说,在词库中词根的词类是没有赋值的,在句法结构中才被赋值。词根的意义以意象图式的形式存储于词库中,词在句法结构中的出现位置引发适当的凸显,词根显现为名词意义或者动词意义是凸显意象图式不同方面或部分的结果。这个观点与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中提出的一个著名论点相似:“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37
四、余论:“依句辨品”的局限性及其他
以上我们从六个方面说明了“依句辨品”的合理性,然而,“合理”并不等于完全正确,并不等于就没有任何局限性了。我们认为,“依句辨品”的最大问题是“言凡”,也就是绝对化了。这就容易使人产生这样的误解:
“依句辨品”认为只有在句子中才有词类,这实际上等于取消了词类,也就是取消词法,这正是所谓“离句无品”。15
其实,并不是每一个词类中的每一个词都需要“依句辨品”的。按功能语言学的连续统观念,那些典型范畴,即每一类词中的典型成员一般不会发生功能的游移,所以它们无论入句与否,词性都是比较明确的,因而基本不需要“辨品”;只有那些非典型范畴,即处于与其他词类交界处的词,才经常会发生功能游移,因而才需要“依句辨品”。亢世勇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点,他说:“‘依句辨品’所能区分的词只占整个词类的很少的一部分。”8是不是“很少的一部分”,我们没有调查因而没有发言权,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依句辨品”的对象绝对不会是每一个词。这一点,其实黎氏自己也已经作过说明,他在《文法》的“引论”中说:“并且词类底区分,有些要由词类在句中的功用来决定。”
以下两段论述基本也都可以作这样的解读:
而词类的语义范畴中的典型成员身份都是非常明确,意义标准只是对那些非典型成员无能为力。38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依句辨品”的办法,对解决词的跨类(包括兼类和活用)问题是很有用处的。39
到了后来的修改版中,黎氏自己也重新作了表述。初版中“国语的词类,在词的本身上无从分别,必须看他在句中的位置、职务,才能认定这一个词属于何种词类……国语的九种词类,随他们在句中的位置或职务而变更,没有严格的分业”一句,后来改为“国语的词类在汉字形体上无从分别,在‘词义’的性质和复合的形态上虽有主要的分别,还须看他在句中的位次、职务,才易确认这一个词是属于何种词类”。对此,许嘉璐作了以下的解读:
所谓“词义”的性质有“主要的分别”,指的是词类之间,在“表示的各种观念”上显著不同,“复合的形态”指的是构词法与词组两个层次上的形态,“虽有”、“还须”取代了原来的“必须”、“才能”,把“依句辨品”从唯一标准变为重要标准。36
这样基本就回归于客观和理性了。而黎氏自己对“依句辨品”说的坚持,应当是以这样的认识和表述为基础的。
说完了“依句辨品”,以下再简单讨论“离句无品”。
对于“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一句话,以往绝大多数的批评者似乎更加注重“离句无品”。人们认为它的实质就是“无品”,也就是无词类,并在此基础上对它进行了最为彻底的否定,并由此反推或证明“依句辨品”的无理甚至于荒谬。
但是,在我们看来,“离句无品”正是“依句辨品”的自然、合理延伸,换句话说,如果你承认了后者,那么也就很难有充分的理由否定前者。这里的道理并不复杂,正如袁毓林所说:“词义对词类的形成和识别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词的意义只是为该词可能有什么样的用法提供了可能,最终能不能被概括进某一词类,还得看它到底有哪些用法,占据了哪些分布位置。”40所以,如果不看词“到底有哪些用法,占据了哪些分布位置”(换句话说,就是不“依句辨品”),词的分类和归类自然也就无从谈起,而这就是“无品”。
所以,我们认为,对“离句无品”的理解和评说不能离开具体的语境,具体说来,就是要准确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它实际上是依附于“依句辨品”,从反面来强调前者的重要性和唯一性的。
第二,“离句无品”的所指范围同于“依句辨品”,即都是针对“有些”词,而不是所有的词。
众所周知,黎氏后来对“离句无品”一句作了修正,并且多次“认错”,但却似乎从未说出实质性的理由,只有1955 年的一句话可以算作较为直接的说明:“所以饶上的这句‘离句无品’是非常不正确的。这是旧知识分子说话爱夸大其词。”41我们认为,这两句话值得注意,前一句的“饶上”正好印证了我们上述两点中的第一点,即它是附着于“依句辨品”的追加性话语,因而只能在前句限定的范围内理解;后一句则客观地说明了我们前边提到的局限性,即“言凡”。
把我们的观点简单总结一下:如果把作用范围限定在合适的范围内(即“有些”词而不是所有词),“依句辨品”是正确的,而在同一范围内,“离句无品”同样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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